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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549次阅读


福建省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


  现将《福建省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招生标准,严格招生规定,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高质量完成。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全面加强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6所院校。福建警察学院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报考和招生条件

  (一)报考资格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取得2020年高考资格,报名参加福建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和体能测评标准;

  1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限户籍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考生报考。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实行面向我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源定向招生,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按设区市分别编制,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1、附件2。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6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按《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须经公安机关考察合格。

  对于报考6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具体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落实,并统一使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附件3,以下简称《招生考察表》)。《招生考察表》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索取(从公安内网厅政治部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也可自行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t.fujian.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下载打印。

  2.从事公安工作适应性。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面试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附件4),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3.身体条件。报考6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参照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须参加现场体检、审核合格(体检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附件5)。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其中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视力:任何一侧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色觉:无色盲、色弱。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无各种残疾。

  (2)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测评成绩合格(测评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表》,附件6)。

  4.成绩条件。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组织报考

  1.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应予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应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志愿,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

  3.对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招生人员和考察单位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考察。考生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招生考察表》和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4张,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须事先在手机上申领闽政通APP健康码,提交本人5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阴性的报告,在现场一并提交工作人员进行核验,并接受现场体温检测,按要求佩戴口罩。填报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志愿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作放弃志愿处理。

  1.参加对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名单。省教育考试院于8月1日12时前向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名单,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www.eeafj.cn)公布。

  2.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地点

  时间:8月2日-4日(上午8:00-11:30,下午2:45-6:00)。其中:8月2日安排福州、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8月3日安排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的考生,8月4日安排三明、南平、龙岩的考生。

  地点: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以上时间、地点除因特殊情况调整外,不再另行通知。

  3.程序和方法

  按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顺序进行,每位考生只能参加一次。具体方法如下: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依照上述从事公安工作适应性、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进行辨识检查测评,并当场公布结果。面试或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安排参加下一环节检查或测评。考生对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复核投诉组提出,由复核投诉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当场未提出的,事后不得再提出复议申请。

  4.考察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在认真如实填写《招生考察表》中的“考生基本信息”“考生经历”“家庭成员信息”栏目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考察。公安机关派出所应遴选政治坚定、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担当负责、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本着服务考生原则,通过网上核查、走访调查、档案审核等方式,认真、及时、全面开展考察工作,研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察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后,将《招生考察表》密封交给考生,由考生自行送往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应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将《招生考察表》交给考生带到面试点;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考察结论,确保录取考生的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招生考察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考察工作。异地参加高考并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意愿的考生应适当提前开始办理考察手续。

  5.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费用

  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须按原省物价部门规定交纳面试费100元。考生路费、食宿和核酸检测等费用自理。

  6.组织实施、监督与名单报送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和公安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报考公安院校经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全部考生名单及时(8月5日上午12时前)一次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录取

  1.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执行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梯度志愿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投档),院校审档后择优录取。

  3.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及时向省公安厅提供各公安院校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名单。

  三、招生纪律

  (一)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期间,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备足防疫物资,加强健康检测和核验,强化个人防护,做好场所消杀,压实安全责任,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安全。

  (二)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并取消今后从事招生工作的资格。

  (三)凡违反本办法录取的考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和就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附件:1.2020年公安部属院校在福建省招生计划表

  2.2020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计划表

  3.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

  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

  5.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

  6.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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