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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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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赣招委字〔201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及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对象共有6类。其中5类考生可以享受优惠加分,1类考生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具体分类情况详见《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

根据《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文件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根据《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公安民警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二、审核要求

1.享受招生录取优惠政策的考生须如实填写《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并由考生本人签名承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查按照《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少数民族高考考生确认、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赣民宗字〔2017〕87号)的要求执行。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名单提交省教育考试院直接进行公示,相关考生无需填写《申报表》。

教育部提供的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对象名单,由省教育考试院直接进行公示,相关考生无需填写《申报表》。

2.对填写《申报表》考生的资格进行逐级审核。县(市、区)招考办核验证书(证明材料)原件,留存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如考生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县(市、区)招考办须及时告之考生不符合原因或需补充的材料。其中烈士子女须提交烈士证书及考生与烈士相关联的户籍等佐证材料;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提交省侨办开具的书面证明;台湾省籍考生须提交省台办开具的书面证明;自主就业士兵须提交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书面证明。

3.县(市、区)招考办审核造册(附考生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由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复审、公示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对全省享受优惠加分考生的资格进行逐一终审、验讫后,《申报表》和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退回县(市、区)招考办,由县(市、区)招考办放入考生档案。

三、公示要求

1.对享受加分优惠的5类考生须进行分级公示,应届考生由就读中学在学校网站和班级公示,往届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招考办统一上报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于7月13日前将《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名册》(见附件3)、考生《申报表》和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省教育厅终审。

3.省教育厅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对终审合格考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公示考生信息范围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就读中学(或单位)、享受优惠类别、资格条件、加分分值等。

四、严肃纪律

在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审查、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帮助考生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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